項目分包后出的測評報告能蓋cnas/cma標識章嗎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一個招標項目可以整體作為一個包(一個標即整體項目),也可把一個整體招標項目,分拆多個包(或稱多個標),既可單個招標,也可同時招標。投標人只允許投一個包(即一個標),或者可同時投多個包(即多個標)。

分包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分包的原則:

(1)便于管理,分標不能過多。

(2)有利于招標競爭,不能分標過少。

(3)所分各標,應易劃清責任界線。

(4)按整體單項或者分區分段來分標,避免以工序分標。

(5)把實施作業內容和實施技術相近的項目合在一個標中,以減少施工設備重復購置,減少施實人員。

(6)考慮招標人提供的條件對主體項目分標的影響。

(7)要有利于發揮企業的優勢,吸引有優勢的承包人投標,可按項目性質和專業分標。

以上分標原則是相互制約的,要以確保投資效益,按合理工期控制總進度,又能達到質量標準為前提來分標。


現在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甚至科研項目都會采用分包或者轉包的形式來進行開發建設。假設我們實驗室有一項業務,涉及10個測評項目,業主方分別分包給了3個開發單位,這3家單位分別為4個項目、5個項目、1個項目。而業主方的真正需求是對其中的1家開發單位開發的分包項目進行測評,并獨立發布CNAS軟件測評報告,把開發單位給出的數據納入本實驗室報告中,是否可以在報告封面加蓋CMA或CNAS標識章,并在報告中備注分包項目、開發單位以及其資質認定證書編號或CNAS證書編號。


對于業主方的測評需求,實驗室專家組與評審組深入溝通,得出結論:對于測評對象為系統中的分包工程或者某幾個模塊的,測評完畢后是可以在測評報告封面中加蓋CMA或CNAS標識章,并在報告中備注分包項目、開發單位以及其資質認定證書編號。